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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贵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19   首页 > 成考 > 通知公告

   贵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学位办关于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对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第二条授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习,其课程学习及考试、实践环节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两年以内(以毕业证签发日期算起)。2

(三)本科毕业论文达到国家教育部关于毕业论文审核的合格要求。

(四)参加下列其中任意一项英语等级(课程)考试,取得相应成绩,且成绩在三年有效期内: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三级50分(含)及以上成绩。

2.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笔试355分及以上成绩。

3.已参加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该项考试已于2023年起取消)。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英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一)

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自颁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信息登记表》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专业水平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3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最后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学位申报和授予情况汇总表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档,其余工作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归档。第四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籍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受过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学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三)考试作弊。(四)伪造或提供虚假相关证书、成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存在剽窃他人成果者。(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者。第五条附则(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一式2份,分别留存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学士4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贵州省学位办备案。(二)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弄虚作假的,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关人员在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出,学校将根据有关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三)本方案于2023年起实施,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我校于2018年发布的《贵州师范学院授予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